“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意味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相等”,这句话哪里错了啊?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如国家机关等),双方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不相等的,双方举证责任的不对等,被告负有证明自己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义务,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则法院就会判决被告败诉;相对而言,原告只负担较轻的推进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有初步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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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23
行政诉讼又称“民告官”,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如国家机关等),双方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不相等的,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双方举证责任的不对等:被告(如国家机关)负有证明自己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义务,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则法院就会判决被告(如国家机关)败诉;相对而言,原告(即行政相对人)只负担较轻的推进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有初步的证据等等。追问

谢谢,你解释得非常清楚,我还能问个问题吗?“行政诉讼期间,一律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句话哪里错了啊?书上是说的有“起诉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啊

追答

行政法上确实有“起诉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但是原则也存在例外的情况,具体参见下述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也就是说,在上述三种规定的情形下,诉讼期间内是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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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3-23
权利义务完全相等就说错了。平等不是相等。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有各自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一部分是相同的, 但也有不同,比如举证责任
第3个回答  2011-03-23
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完全对等。主要有: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充当原告;

  2.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没有反诉权;

  3.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4.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等于他们的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对等。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追问

那前半句“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对吗?

第4个回答  2011-03-23
不是完全的,毕竟双方的角度是不一样的,其说的平等是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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