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应建立哪几项规章制度

如题所述

一、建立职业病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4.1.2 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4.1.2.1 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最高责任人,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职业
病防治工作。
4.1.2.2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在最高决策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的负责人,其职责是:
—建立、实施、定期评审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绩效;
—组织并推动全体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管理活动。
4.1.2.3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由:
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卫
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4.1.3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
系的建立和运行。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的责任是:
—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
—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以及劳动者之间 (包括劳动者及其代表)的合作与交流,
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制定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以识别、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及工作有关疾病;
—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4.1.4 用人单位应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职业
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4.1.5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
导和管理。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职
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用人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应检查职业卫生专
(兼)职人员的书面聘用文件、个人资质(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
格)文件和专业档案。
4.1.6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用人单位在制定生产经营整体规划时, 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标管理
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 目标、 进度和考核指标。
4.1.7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制定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
内容。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用人单位每年应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 并撰写年度
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书面评估报告应送达决策层阅
知,并作为下一年度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参考。
4.1.8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
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
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估方法等要素。

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4.1.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
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4.1.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4.1.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4.2责任和义务
4.2.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
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
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
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
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
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
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
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 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
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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