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来厦员工从本人原籍(以身份证上的住址为准)乘坐公共营运汽车(不含出租车)或火车(动车)返回厦门,由厦门市总工会补助员工一次单程票价(火车限硬座)一半的费用。 补助对象:春节后返厦的非厦门籍企业员工,员工本人需在活动结束前办理并开通厦门工会会员服务卡(简称工会卡)。 补助办法:属于补助对象的员工将国家正规乘车票据(需由本人在车票上签名)交给所在单位工会;由单位工会收集汇总,填写补助申请表,将补助申请表及车票原件统一上报所属区或产业工会;再由各区、产业工会指定专人进行审核,最后报市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核准后予以发放补助款。逾期申请不予补助。补助款全部通过员工本人的工会卡发放。 没有单独成立工会已办理工会卡的小微企业员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就近到入会时所在的全市职工服务站申请补助,再由各职工服务站报送所属区、产业工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八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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