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工伤,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等;
2、二级工伤,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等;
3、三级工伤,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等;
4、四级工伤,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面部中度毁容等;
5、五级工伤,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6、六级工伤,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等;
7、七级工伤,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等;
8、八级工伤,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等;
9、九级工伤,颈部外伤致颈总等;
10、十级工伤,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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