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管所办理流程
审核资料、录入信息→打印注销证明→交回牌照、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号牌;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待实现网络核查后免提交);
5、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注:受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有效证明、凭证,办理和传递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四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后12个月内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档案到期予以注销。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后第13个月公告该车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公告满30日后,将注销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十四条对违反《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实施处罚以及对嫌疑机动车进行调查需要滞留机动车和有关资料的,其程序按照《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46号令)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