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务员病假待遇规定

如题所述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发〔〕27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 人事局,
      1981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原省 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近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限不满十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限满十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限不满十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限满十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其他有关政策
      (一)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二)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三、相关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二)实施绩效工资、休寒暑假及季节性生产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分配办法执行。
      (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休假制度严格请销假手续及时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病假工资待遇审批。对未按规定办理病假工资手续的将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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