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及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如题所述

代位权构成要件如下: 1、 债权人 与 债务人 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 债权债务 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履行 债务 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效力如下: 1.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2.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 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 债权人代位权 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 根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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