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产生股东会决议,不是由董事会决定的。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都是由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公司法人变更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能由公司章程规定。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都有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东会的职权规定: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扩展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参考资料: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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