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办大集体一定要改成公司制吗?有没有文件支持呢?看了实施办法指导意见对于改革方式说的都比较含糊。
另外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 859号)说 不具备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我们的厂办大集体就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够只要明晰了产权就可以?就符合改制要求了?
该实施办法还指出 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员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如果我们没有改成公司制,现在的集体所有制是否满足以上要求呢?
是由主管机关或产权人决定,但现在需要提出可行的方案。针对二、三问可否解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