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交的材料
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二、受理
民政部门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三、告知
民政部门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四、审批
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五、通过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