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将货物于X年X月X日之前送到目的港,是否合理?CFR、CIF呢?

如题所述

fob,cfr和cif属于装运合同,即货物在装运港装货,货船离港后的风险全部由买方自行承担。但是,如果合同中有规定“卖方于x年x月x日之前送至目的港”则变成了到达合同,卖方必须承担按时到货的责任,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货将构成违约。这样的约定就增加了买方的义务和风险。其实最重要的是约定到货的时间长短,如果不充裕则可能不能按时到货对卖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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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18
FOB价格的话,买方订舱,你只需要让货物越过船舷就可以了,风险费用都不归你管了。但也有客户委托你帮他们订舱的情况,但是越过船舷的风险同样是买方的。如果写明是FOB条款的合同,那么你上述的合同条款就是不合理的。
不管是FOB\CFR\CIF,越过装运港船舷的风险你都不用承担。只不过CIF是要目的港交货而已,就是你要提供充分的信息,保证买方可以在目的港接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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