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情形,学生当年6月30日毕业,当年9月1日入伍当兵的,已缴清三年学费的,补偿三年学费。若超出这个期限则没有补偿。具体可以咨询所读大学了解相关的补助政策。
普专学生:
1、学生一年级新生入学去当兵,不补偿,退伍复学回校后,从大一开始复学,缴清三年学费,补偿三年学费。退伍后不回校复学的,不补偿。
2、学生二年级开学初入伍当兵,该生大一学费缴清,补偿该生大一学费,并办理休学手续。退伍后来校复学,从大二开始复学,并缴清剩余学费的,补偿后两年的学费。退伍后不回校复学的,不补偿。
3、学生三年级开学初入伍当兵,该生都缴清三年学费的,补偿该生三年学费。没缴费,不补偿。
4、学生当年6月30日毕业,当年9月1日入伍当兵的,已缴清三年学费的,补偿三年学费。没缴费,不补偿。
扩展资料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