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016年 4月18日起正式实施,申报指导分值140分,即140分及以上方可落户。
积分方法如下表: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1)
注: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2)第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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