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什么离不开法治

如题所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虽然没有正面阐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是,《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却从体系化、系统化的视角来认识法治中国的意义。中央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围绕着“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时代主题提出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多渠道治理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为一项系统工程。
《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与此同时,《决定》还根据系统工程的思想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理念。由此可见,要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通过的两项《决定》所要求的作为一项治国理政的现代化工程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仅仅从“法治化”的角度来考虑还是不够的。应当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大国家系统管理工程。

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大国家系统管理工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强调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两个方面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包含了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方式、治理依据、治理组织体制、治理程序、治理制度的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其中,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规范国家管理活动的国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国家权力体系、公民权利体系、公民义务体系和国家责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最重要的制度特征和要求。“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首要价值是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体系化”,没有“体系化”,国家治理也不可能实现现代化;没有基于法治原则建立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也无法实现现代化的要求。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既要求管理者具备依法解决国家日常管理事务的能力,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也需要管理者具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国家管理事务中重大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处理各种突发性事件和公共危机的能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还要求在执政党的领导方式与国家管理之间建立起协调一致的合作和互动机制,将党的建设能力与“五个文明”一起抓的综合协调能力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依托,国家治理的“体系化”必然会极大地增强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也会极大地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此同时,“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的“体系化”、“法治化”和“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有助于国家管理者进一步掌控国家管理的宏观走势和发展大局,有利于调动一切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重大安全利益、保证公共权力依法办事、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以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积极因素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事业上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此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不能“为了法治化而法治化”,要紧紧围绕“现代化”这个主题,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和现代化的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它依赖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社会发展工程和国家管理工程,它的价值内涵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它的主要价值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其中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重要的制度特征。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必须同步推进、共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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