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镇政府以建设工业大道延伸段为由对我们村部分村民进行了房屋搬迁,没有公示和出示相关文件,村民签订了协议房屋也拆迁,也领了补偿款,但没有过几个月又对我们村同一区域的一部分村民进行房屋搬迁,但是第二次搬迁的村民选择货币安置的金额比第一批的高出近40%,因为第二批货币安置是2018年1月1日执行的,第二批村民都是在2018年1月以后才签订的安置协议,第一批的村民不服要求补偿,但是政府部门以政策出台时间为由拒绝了,村民以搬迁时间间隔不久,同一区或不同补偿提出上诉,经律师取证得知后得知该项目没有征地批文及相关文件,后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在没有征地批文及相关文件的条件下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搬迁系行政违法,并要求对第一批村民按照新的补偿标准补偿,法院一审要求只能堤出一个诉求后,律师明确了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拆除村民房屋违法,质证中陪审法官要求被告提供征地批文及相关文件,被告律师明确告知没有该项目任何报批文件,书记员还作了庭审记录,而且被告律师称在我村进行的只是房屋搬迁不涉及征地,被告律师称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发放了补偿款,所以拆除村民房屋不违法。一审裁决双方自愿签订协议,拆除村民房屋不违法,双方是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行为,二审没有开庭也维持原判,现在村民的疑问是镇政府没有征地批文与村民签订房屋搬迁协合不合法,一审二审对陪审法官提出的质证要求被告出示征地批文及文件在裁决中一字未提,法官裁决所用法律是否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