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诉讼维持原判怎样办

2017年镇政府以建设工业大道延伸段为由对我们村部分村民进行了房屋搬迁,没有公示和出示相关文件,村民签订了协议房屋也拆迁,也领了补偿款,但没有过几个月又对我们村同一区域的一部分村民进行房屋搬迁,但是第二次搬迁的村民选择货币安置的金额比第一批的高出近40%,因为第二批货币安置是2018年1月1日执行的,第二批村民都是在2018年1月以后才签订的安置协议,第一批的村民不服要求补偿,但是政府部门以政策出台时间为由拒绝了,村民以搬迁时间间隔不久,同一区或不同补偿提出上诉,经律师取证得知后得知该项目没有征地批文及相关文件,后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在没有征地批文及相关文件的条件下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搬迁系行政违法,并要求对第一批村民按照新的补偿标准补偿,法院一审要求只能堤出一个诉求后,律师明确了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拆除村民房屋违法,质证中陪审法官要求被告提供征地批文及相关文件,被告律师明确告知没有该项目任何报批文件,书记员还作了庭审记录,而且被告律师称在我村进行的只是房屋搬迁不涉及征地,被告律师称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发放了补偿款,所以拆除村民房屋不违法。一审裁决双方自愿签订协议,拆除村民房屋不违法,双方是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行为,二审没有开庭也维持原判,现在村民的疑问是镇政府没有征地批文与村民签订房屋搬迁协合不合法,一审二审对陪审法官提出的质证要求被告出示征地批文及文件在裁决中一字未提,法官裁决所用法律是否合适。

按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二审终审,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可以申请再审的,如果你被驳回的话,请自行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再审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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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25
所谓认定事实清楚,指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这个事实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所依据的事实可能是不同的。比如,行政机关认为甲打了乙,给予甲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起诉。第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因而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并判处行政机关重新调查之后再作决定。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正确,行政机关对甲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确实不清楚,因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有一种情况,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一致的。比如,行政机关认定甲打了乙,给予甲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维持行政处罚,甲不服一审判决,
第2个回答  2018-12-25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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