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解释

如题所述

【行政解释的概念】行政解释是一种有权解释,指有解释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含义、界限和对新情况的适用依据以及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地方性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说明。

【行政解释的范围】根据行政解释的对象,行政解释的范围主要包括对行政法规的解释、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对规章的解释。

【对法律的解释】对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解释。

【对行政法规的解释】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对规章的解释】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规章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由规章制定机关解释。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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