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有编制的也有聘用制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二十条:
对批准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
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是不得超过规定年龄5周岁。
文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五十四条:
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军队文职有编制。是聘用制。
在军队文职制度里,聘用制适用于面向社会招考的文职人员。面向社会招考的文职人员聘用前要经过全军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部队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本式样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作出修订。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扩展资料: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文职人员基本信息;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五)岗位纪律和岗位工作条件;
(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待遇;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情形;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和争议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是编制。
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文职人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和机制。
扩展资料
文职人员履行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
(七)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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