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大家找篇关于论述现在我国食品安全,食品法规的文章。

在我国现阶段,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例频频出现,针对这样一个情况,就食品法律法规的角度而言,找一篇关于这个主题的文章,谁有??

  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
  摘要:食品安全与质量是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
  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与质量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清楚地意识到在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的法律体系上存在的一些弊端和问题。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与质量的一个发展趋势。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我国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环境战略的需要。研究、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与质量法律体系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律体系和产业政策的完善以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世界各国被都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与质量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疯牛病、禽流感、猪脑炎、二恶英、口蹄疫、非典型性肺炎,还有引起众多争议的转基因食品等。
  食品安全与质量是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1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体系浅析
  在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的现状中存在着一些暂时性的问题,妨碍着良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保证。
  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不能令人满意。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在一些地方种养植时滥用激素类农药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畜产品却受到污染;在农畜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重金属,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胁。
  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的情况屡屡发生。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
  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处理不当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随时都会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容易发生。
  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尽管目前还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目前人们所担忧的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是否“实质等同”。
  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的法律现状是以《食品卫生法》为主导,由《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为具体执行准则;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体系。以上几个方面是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食品卫生法》应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以及产品质量作出规定的法律。但是现在的《食品卫生法》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国际食品法典相比,《食品卫生法》对农药的种类,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食品的品种中允许的残留量的指标数方面均有较大的不足。这样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使一些有害物质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并使一些假冒伪劣食品制造、销售者逃避法律的制裁,应当说这是在规范食品市场法律中的重大缺陷。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已有多年,有必要根据新发展、新问题和国际上的惯例加以完善和强化,以切实保障食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2、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化工作亟待加强
  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化,究其根本是要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与质量法律体系。首先,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分门类的,囊括立法、执法、法律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体系。其次,法律与质量体系功能的发挥要通过法规及标准体系的结构来实现,法律与质量体系的结构本身就体现着法律与质量体系的功能。因此,构建法律与质量体系首先需要的是赋予该体系一种科学合理的结构。就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体系的现状而言,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食品法律与质量体系的框架结构仍有待进一步的科学化、合理化。
  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体系法规及标准中化的界定是个问题。食品安全与质量体系中"角色不清"。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权力,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食品安全难以真正落实。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中"权限不清"。国家有关“部、总局、局”的有些职能权限界定不甚清楚。不同安全与质量等级的食品“定义不清”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有机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A级,AA级)等,名词繁多,内容重叠,增加了消费者识别食品安全与质量等级的难度和市场的不透明度。
  我国食品安全范畴存在局限性。在我国,常以食品卫生管理取代了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对于"食品初级生产过程中安全操作生产对食品安全性和适宜性的影响"重视不够。我国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一直沿用良好操作规范(GMP)管理系统,即是政府制定强制性的食品生产、贮存卫生法规,来确保食品卫生无害的体系。但它们和FAO/WHO的食品法典推荐的“HACCP体系”,即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系统,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律的系统性不够。由于我国在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中,没有把食品安全与质量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食品安全与质量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
  (1)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 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在一些地方在种植中滥用激素类农药以保收成,在养殖中乱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产品、畜禽产品受到污染;重金属污染,即在农产品、畜禽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
  (2)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
  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如: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
  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曾有在面粉中超限量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菜中超标量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化学合成甜味剂等等。
  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例如:为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为使大米、饼干增亮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等等。
  (3)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
  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如一些奶制品生产加工及包装条件简陋,屡屡造成食品变质;又如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在我国,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容易发生。
  (4)转基因食品及安全性问题
  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如今,转基因食品早已摆上了人们的餐桌,比如人们大量食用的番茄、甜椒,大豆粉、大豆油等食品有些就是利用转基因食品原料生产的。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目前人们所担忧的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是否“实质等同”无显著差异。从国内外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来看,转基因食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潜在危险:可能损害人类的免疫系统(标记基因);可能产生过敏综合症;可能对人类有毒性;对环境和生态系统有害;对人类和人体存在未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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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29
据权威机构报道,中国对200余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的合格率多年来始终保持在99.8%以上,充分说明我们在食品出口安全问题上是一个高度负责任的大国。这要归功于我们国家6000余家食品检验机构付出的努力,对6000多个出口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备案,形成了监督检查管理机制,建立了260多个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然而,中国自己的食品安全却始终是个大问题。国内养殖业在畜牧饲料中过度添加抗生素,每年畜牧饲料使用的抗生素高达9.7万吨,占抗生素年生产总量的46.1%。此外,蔬菜生产过程中过度使用化肥的情况已经成为常态。含有三氯氰胺的有毒奶粉更是屡禁不止:不让在城市销售了,就改成主攻农村市场。
比较而言,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通常都是把质量好的产品留在国内给自己人使用,而把二、三流的 产品和技术输出国外。西方人过于自我,品质上表现得不厚道。而我们中国人从品质到性格上恰恰相反。中国人讲求大公无私、先人后己,家丑不可外扬、好面子。我们历来有把好的产品用于出口的惯性思维,以至于到现在还有青睐“出口转内销”产品的条件反射。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我们自己吃不上、喝不上,也要把好的拖拉机、大米留给非洲、越南等兄弟们。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了保证猪肉的供应质量,北京奥运会猪肉供应商千喜鹤集团董事长刘延云透露,该集团养殖的生猪,食用的是经过欧盟认证的有机农作物,不添加防腐剂;生猪免疫采用天然中草药,不使用任何抗生素。为了保证猪肉健康,还要求小猪每天到室外“锻炼”至少2小时。而采用这种饲养方式的猪,其生长期比普通猪要长两三个月。面对食品安全双重标准,一位网民愤怒写道:“宁做奥运猪,莫为井下人!”弄得北京奥组委灰头土脸,百口莫辩。我们这种好客的先人后己的品质的确是好品质,是高尚的民族性格,但是,忽略我们自身的利益就不对了,应该内外并重。食品安全对外出口要重视,要负责任,对内更要严格管理,因为这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利益。
食品安全真是我们当前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前段社会上流行着这样的段子:“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科普:从大米中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肠中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中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枣蜜中我们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我们认识了硫酸铜;最近我们又从奶粉中知道了三聚氰胺的化学作用。”
早在非典之后,广州市人大代表钟南山院士就一语惊人:“食品安全日趋严重,50年后广东的大多数人将丧失生育能力!广州很多疾病发病率的快速增长都和食品安全有很大的关系。现在广州的肠癌、妇女宫颈癌、卵巢癌的发病率呈现出了快速增长的趋势,而这些和农药、添加剂、防腐剂和促长剂的过量使用都有很大的关系。由于近年来食品问题越来越突出,男性的精子浓度已经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以前男性精子浓度是五千万到一亿算是正常,现在三千万都算正常了。现在男性的精子浓度比40年前下降了将近一半。如果不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再过50年,很多人将生不了孩子。”相信钟南山院士的话不是危言耸听!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为了多出口换取外汇,执行双重产品质量标准,忽视国内市场产品质量还是可以理解的。但当前,中国正在向消费型社会转变,中国现在也不差钱,十二五规划更是强调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政府在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政策、法规时要跟上社会转型的步伐。况且,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本身就应该一视同仁。
民以食为天。
高晓松醉酒驾驶触犯刑法将于17日开庭受审
日晚10点30分左右,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春秀路路口东,自东向西方向的车辆正在减速排队等候红灯时,突然中间车道上一辆白色英菲尼迪FX35型吉普车从后方直冲过来,撞上一辆出租车尾部并连环导致前面一辆出租车与切诺基追尾。
肇事车主鲜明的外形特征使现场的人们即刻认出,肇事司机是著名音乐人高晓松。“他一下车,走路都直打晃,像是酒喝多了。”目击群众说。
北京市交管部门随后证实肇事司机就是高晓松,当时其口中带有浓重的酒气并且没有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随后警方为他做了酒精测试。目击者介绍说,高晓松驾驶的越野车挡风玻璃产生了蜘蛛网状裂痕,车前盖发生轻微变形,而最前面的切诺基伤势不重,中间两辆出租车后备箱与保险杠均严重变形,汽油漏了一地。被高晓松直接追尾的出租车司机,其头部在事故中因撞碎了挡风玻璃而出血,颈椎也受到损伤,而另一名出租车司机当时出现了头晕症状。
23时20分,事发路段被警方封锁,身着黑衬衣、黑裤、黑靴子,系灰色领带,戴黑框眼镜的高晓松扶着驾驶室旁的车顶,嘴上叼着一根没点着的烟正在接受警方问询。现场数十名围观者认出了高晓松,纷纷拿出手机和相机拍摄,更有人高呼:“松哥,你这是怎么了?”23时40分,步伐不稳的高晓松被警察搀扶着走上警车。
随后,交警在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晓松进行血液酒精检测。10日凌晨1时30分,专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当高晓松被带到东城交通支队时酒已醒了大半。据交警介绍,高晓松当时已可自己行走,意识清楚。“我喝了一瓶白葡萄酒和一瓶洋酒。”高晓松向警方叙述,9日19时至22时,他与两名朋友在东三环附近一家酒店喝酒,22时20分许他驾车离开酒店,在回家途中与三辆等红灯的车辆相撞。高晓松反复表示愿意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
5月17日,交管部门将在法院吊销高晓松的驾驶执照。高晓松因涉嫌醉酒驾驶罪目前已被公诉至北京东城法院。
高晓松醉驾被公诉,没有经过批捕阶段,采用的是直诉程序。检方表示,逮捕应具备的3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而“醉驾入刑”,最高刑罚仅为拘役,最长时间为6个月,达不到有期徒刑,因此不够逮捕的条件。所以,高晓松一案按照程序不经过批捕阶段,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直接交由检方向法院起诉。检方称,基于程序的“简化”,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在高晓松刑拘期满前,将案件经过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在没有法定延长刑拘期限的情况下,刑拘的上限是7天,因此,高晓松在被拘留7天内,便被诉至法院。据了解,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警方侦查、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审理宣判等环节,往往需要经历数月时间。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在处理醉驾案件都采取直诉的方式。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醉酒驾车的,将被处以最高6个月的拘役刑事处罚,并吊销驾驶执照,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就在高晓松事发第二天,最高法表示,酒驾不一定必须入刑,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注意与行政处罚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交法处罚的,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法律专家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观点展开了探讨。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醉驾"构成刑事犯罪?什么情况下又要"与行政处罚相衔接"?定为犯罪后是不是一定会受到刑事处罚?要回答些问题,还得回到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的法律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中关于"醉驾"处罚的表述简短而精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什么情况下"醉驾"构成刑事犯罪这个问题,法学界普遍认为,只要醉驾,就都是犯罪。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驶罪,就是指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构成这个罪。醉酒驾车的标准是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一定量的血液中大于等于80毫克或者100毫升的血液浓度的,就构成醉驾。按照刑法的规定就要处以拘役,拘役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这个幅度内来酌情判断刑法,但这个同时还要并处罚金。

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一些观点据此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其实不然。只要醉驾,就都是犯罪,但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有不同的处罚方式,因为刑法总则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所以醉驾一定会入罪,但是不一定会入刑,情节轻微的可以有罪免罚。

因此,高晓松非常有可能在5月17日被东城法院处以拘役并处相当数量的罚金。高晓松在药家鑫案件审理过程中,发表了很多高调言论,道理、道德看来应该全都明白,但就是自己管不住自己!说一套,做一套,这就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真实现状!

参考资料:政治老师 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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