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后,因为不想卖房了,打算赔付双倍定金给买方了事,但是合同上第三条居间合同关系中的违约责任:2.本合同签署后,如因买方或卖方其中一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合同未能履行,且居间方尚未收到约定的居间报酬(佣金),则违约方应向居间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等于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方应收取的居间报酬(佣金)总额。3.如买卖双方在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报酬(佣金)前解除本合同,且未向居间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报酬(佣金),则买卖双方应共同承担向居间方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的连带责任,违约金数额相等于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方应收取的居间报酬(佣金)总额
我想请问我和买方没有签署过除这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以外的任何东西,包括房屋买卖合同。那如果我与买方一旦签署了解除合同协议的话,是不是又要各付50%的居间报酬了?还是说这个因为是我违约在先,要由我来支付?这条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呢?”
这份是《居间协议》和附件 《房屋买卖协议》二合一合同。也就是说在法庭上认为与房屋买卖合同同等效力。视为已经签订政府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份钓鱼陷阱合同(真不明白政府怎么认为这样的陷阱合同合法,他们明摆着都是一群骗子。政府叫市民要小心骗子,但是却容忍这样的骗子招摇撞骗)此合同2011年1月起就开始流行。没办法。只能给中介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