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特点,政府补助会计核算:
1、合作社取得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自相关资产转入使用时,把“专项应付款”科目结转到“专项基金”科目。
2、基地产品损失、资产损失政府补助,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合作社收到政府补助金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同时,将专项应付款结转到“其他收入”科目。
3、对项目资助补助,政府部门有的要先预拨资金,有的直接在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款。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并把形成资产部分的金额从“专项应付款”科目结转到“专项基金”科目。未形成资产部分的专项应付款,结转到“在建工程”科目。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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