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退休要满足那些条件

如题所述

首先要达到退休年龄,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男干部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一、非上海市户籍员工也可以在上海办理退休,条件如下:
到达退休年龄,最后缴纳地是上海的外省市员工,并且缴费满10年的,可以在上海办理退休。(需要将其他省份缴纳的社保转移至上海)。
如果在上海未缴满10年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a、户籍地缴纳满10年的,在户籍地办理;
b、户籍地不满10年,在缴纳满10年的所在地办理;
c、各地都不满10年的(但合计满15年的),最终到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资料:
(1)到年退休规定资料;
(2)《上海市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
(3)《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
(4)《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
(5)《养老金申领表(事业办法)》(事业单位人员);
(6)《养老金申领表(城镇企业办法)》(企业单位/有雇工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人员);
(7)《养老金申领表(城镇企业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费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费人员)。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上海社保机构提出提前退休申请;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审核完成,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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