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28条第1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权扣留当事人驾驶证吗?

如题所述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只能扣留机动车和行驶证。
驾驶证可以作为事故处理调查一个证据,所以处理事故需要扣留驾驶证的,法律依据应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之规定。扣留期限不能超过30天。如果事故责任认定出已作出,当日必须返回驾驶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交警有权扣留当事人驾驶证,但不能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作为依据。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为: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并非扣留驾驶证的规定。
  二、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的;
  (六)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