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如题所述

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通知》明确,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生育三孩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2.重点支持缴存人首套房购房需求
实施首套房阶段性“可提可贷”政策。为帮助缴存人缓解疫情影响下的购房压力,《通知》明确,职工家庭在政策实施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首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购房提取,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贷款办理成功后申请购房提取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应留足住房公积金贷款12个月的还贷金额。
3.满足合理的改善型住房需求
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为支持职工改善居住环境,职工家庭购买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60%调整至40%。
取消首套房面积限制性要求。购买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首套自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的规定,即对首套房面积不再有限制性要求。
同时,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需结清满6个月”的规定,即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立即再贷。
4.提高租房提取金额
为帮助缴存人减轻租房压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一次,由“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年实际汇缴额的50%”,调整为“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年的实际汇缴额”,提高对职工租房提取的支持力度。
5.进一步提升业务便利度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更加简便。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为限,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为准。个人征信中显示的贷款记录不再需要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证明。
注意:异地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和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房产套数仍然需要当地房产部门出具查询结果。
不再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收取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产权人可自行持有原件。
全面使用住房公积金电子公章。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登录中心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版)下载打印合同。
法律依据: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
第十五条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清册》: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或者合并而终止或者注销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者注销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三)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但已经离岗停止或者暂停发放职工工资的。
第十六条_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在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同时需办理账户启封手续,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新增清册》,并确定当月汇缴额。
第十七条_单位不为符合封存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凭《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书》及离职证明等证明材料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长沙公积金中心督促后单位仍不办理的,长沙公积金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_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将名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转移至长沙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托管户,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清册》。
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未办理的,长沙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托管户。
第十九条_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中心内部转移的,原工作单位和新工作单位均可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跨市转移的,长沙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入长沙公积金中心的,职工应在长沙公积金中心开设账户并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出长沙公积金中心的,职工按照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_职工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职工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修改申请,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职工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工姓名、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_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二条_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长沙市人社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中,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驻湘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按照长沙公积金中心另行公布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_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经济效益确定,不低于5%,不高于12%。一个单位账户应确定一个缴存比例,且该单位账户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_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下限,由长沙公积金中心根据规定适时调整并公布,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在规定期限内调整1次缴存比例,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表》;单位应当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规定期限内调整1次缴存基数,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在一个执行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对超过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的单位需按规定规范缴存后方可办理缴存业务。
第二十五条_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将其应缴及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书》,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逾期不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补缴清册》。
第二十六条_长沙公积金中心每年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单位和职工登记信息是否正确;
(四)其他应规范缴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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