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偿还过多的利息可以抵本金吗

如题所述

可以。只要你贷款的期限够长,你贷款的利息就有可能会超过本金。而利息超过了本金也并不代表这就是违法的,因为违不违法主要还是得看贷款的利率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拓展资料:
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需出借人证明,贷款人应当提供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或其他证据。即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姓名,一般也可以推定出借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若要否认未指明债权人姓名的持有人身份,不能简单否认,而必须采取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过户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此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的借款行为、借款金额、支付方式等主要事实。人民法院不承认其主张的事实。
2、贷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贷款金额由原告证明。
3、借款是否归还,还款金额和时间由被告证明。
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原告以收到借款、收据、IOUS等债权文书为由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本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不存在因民间借贷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按照基本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企业或其股东可以证明该笔贷款用于企业个人自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贷款人要求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贷款人要求企业承担责任的个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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