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舞弊案例

借款费用资本化舞弊案例,国际国内都可以,给点提示

穗恒运(000531)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电企业。2007年,国家对发电机组实施一项“上大压小”的政策。公司三台5万千瓦发电机组面临关停,公司为此计提1.08亿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同时公司上马两台30万千瓦机组,需要支付关停小机组的补偿款。这一金额是一个不确定数,少则一千多万元,多则几千万元,而且补偿款最终是由政府负担还是由穗恒运负担也是不确定的。但财务经理不得不提前考虑好这个问题,因为当年三台5万千瓦机组可能关停已经导致企业亏损,如果将这笔补偿款作为费用处理,无疑将加大本年的亏损。考虑到这一后果,财务经理想到了资本化处理。但与审计师沟通后,审计师不同意资本化的做法。后来经过与独立董事、审计师共同协商,大家认为这是企业遇到的一个特殊的、新的经济业务,最好是征求权威部门的意见。于是,财务经理草拟一份《关于“上大压小”电建项目关停小机组补偿支出其会计处理的咨询函》向企业会计准则专家委员会求助。该函全文如下:

关于“上大压小”电建项目
关停小机组补偿款支出其会计处理的咨询函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专家委员会:
我公司是以发电供热为主的地方能源企业,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现在遇到了一个特别的经济事项,对其会计处理把握不准,特此请教,请予以解答。
我公司投资控股的广州恒运热电(D)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运D厂”)新建两台30万千瓦国产亚临界燃煤供热机组,这是国家首批“上大压小”电建项目。所谓“上大压小”,就是大机组获准新建必须要关停相应容量的小机组。
由于恒运D厂自身没有可替代的小机组容量,新建两台30万千瓦机组所配套应关停的小机组容量都需要从外部取得。这就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即需要支付给拟关停小机组所属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下称“补偿”)。
我们认为,恒运D厂“压小”补偿支出,其实质是新机组获准建设投产并网发电的必要开支。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补偿支出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应做“资本化”处理。此外,根据目前国家的电建政策,恒运D厂两台30万千瓦机组容量,今后也可以作为新建更大容量机组的替代容量,同样具有其相应的市场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补偿支出又符合无形资产的形成条件,似乎又应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我们的问题是,恒运D厂的上述补偿支出是作为“资本化”处理,还是作为“无形资产”处理?或者其他会计处理?采取哪种会计处理最合适呢?
特此致函请教,敬请复函!
感谢支持!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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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25
安然、南方保健公司、麦道夫、银广夏、蓝田、达尔曼、兴业银行、长虹追问

哥们,是借款费用资本化舞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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