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头部轻微伤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头部轻伤鉴定标准(1)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2)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以上。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3)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4)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5)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6) 头皮创。(7)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8) 眼部挫伤。(9)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10)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11)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12)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13)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14)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15)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16)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17)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18) 涎腺其导管损伤。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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