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办案流程

如题所述

刑警办案的程序如下:接受案件;立案审查;侦查;破案与撤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1.接受立案:侦查人员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投案的,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核对(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或自首人(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2.立案侦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条件,应在24小时内立案;对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刑事案件或需鉴定后确定是否立案的案件,应当在确定为刑事案件后或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立案。 对于介于轻伤和轻微伤之间的伤害案件,办案单位应当先行立为治安案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需要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在行政拘留期间由鉴定部门先行做出伤情分析意见,根据伤情分析意见决定是否转立为刑事案件并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伤情分析意见和最终的伤情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按照伤情鉴定结论依法处理。对疑似被侵害、疑似被拐卖或有重大犯罪嫌疑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
3.侦查:凡是有明确犯罪现场的案件,都要立即赶至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验、检查,依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4.破案与撤案:
(一)破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
(二)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立案、破案、销案,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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