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大可以改法律吗?

如题所述

您好,权力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这个问题我觉得得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去考虑.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它有三个最重要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其他的不说,就看第二点,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就是说内容为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那么你所说: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法律关系的内容,这句话本身有些不严谨,如果主体没有履行内容,那就是说没有行使权利或没有承担义务,而在这同时也就形成了新的或者说是进一步的法律关系,既然他是法律主体,那么他必然的会产生法律关系。法律是权力机关制定的,在我国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权力机关的意志通常会附于法律中,通过法律的实施表现出来。而法律又赋予国家、国家机关权力,从这个角度看,法律又是权力的来源。其一,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大家都晓得,国家的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必须产物。而法律也是同国家相伴而生的。无论是国家的产生,还是法律的出现,都是在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和扞卫自己的利益(即权利)而设立国家机器、制定并颁布法律,把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本阶级的既得利益(即本阶级所享有的权利)。
其二,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享有的最实际的表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项具体权利的行使。那么,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该过程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让渡。由于利益得失上的这种本质区别,必然要求这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过程,必须依赖于另外一种力量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力。
其三,权力与权利共寓于法律之中,即权力与权利是法律的主要内容。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要以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为目的,公然申明每一法律主体所依法应当享有的种种权利。没有了法律对权利的规定、确认和保障,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同样,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以授予权力、规范权力和限制权力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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