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先至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由派出所报县级户政部门审批后报市局户政处审批。
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3.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
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2.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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