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监规38条

如题所述

监狱监规如下:
1、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2、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3、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4、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
监狱的职责是什么
1、贯彻执行有关罪犯改造、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监狱的狱政管理和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
2、负责监狱罪犯的教育、生活卫生、医疗防疫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监狱计划、财务、审计、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负责监狱干警、职工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根据权限管理和任免干部;负责干警和职工的劳动工资、警务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监狱干警的执法监督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5、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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