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布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数日前,看到一则新闻,有失主丢失公文包,内有80万元汽车提车凭证和现金若干,而后在当地报刊发布悬赏广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必有重谢”,有人捡到公文包进行归还时,双方因为酬金大打出手。那么,如果发布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问题,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司法解释,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允诺或者叫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只要捡到公文包的人,完成归还行为,那么条件就成就了,悬赏人有义务按照允诺,支付悬赏报酬。如果悬赏人不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支付酬金,那么对方诉至法院,法官会支持原告一方,要求悬赏人支付酬金,即使完成归还行为的是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其酬金支付请求权不受影响。至于酬金数额,只要在民法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下,一般情况,应该按照悬赏广告的允诺进行支付,发生重大情况,比如不可抗力导致支付困难除外。
但是,法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就是不享有酬金请求权的情形。合同法五十二条,五种情形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们来举例理解一下。张大捡到一份党政机关涉密文件,如果泄露就会造成严重损害,为了满足私利,张大要求单位给酬金并发布悬赏广告进行承诺,才能返还,否则就将涉密文件公开,这种情况下,单位为了保密、保护党和国家的利益进行的悬赏广告因为缺乏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张大不会享有酬金请求权,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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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18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为您带来答案:
悬赏广告是单方允诺还是要约。一,所谓单方允诺及单方意思表示,就发生债的约束力,悬赏广告发布人一旦发出广告及受其约束,不考虑对方意思表示,二、所谓要约及希望对方接受自己意思表示要考虑对方意思,表示待对方承诺后,合同在成立。如果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单方允诺,利在解决下列难题,一如果孩子拾得,遗失物虽然孩子没有承诺的行为能力,但是仍然可以主张悬赏报酬,二如果大人不知道有悬赏广告儿归还,遗失物仍可主张悬赏报酬,弊端在于需要增加一个法条,如果将悬赏广告定性为邀约,利在通过合同法一个条文搞定,弊端在需要对前述情形进行单独解释。学说不存在优劣,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去解释现实生活,基本原则是结论,不能违反日常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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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4-05-30

发布悬赏广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下是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特征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对不特定的人完成指定的行为而给予报酬的一种意思表示。它具有以下特征:

    特定的悬赏人:悬赏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政府机关或其他民事主体。但因其为民事行为,作为悬赏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广而告之的方式:悬赏广告需以报纸、广播、电视、张贴、上网发布等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以达到让社会公众知道的程度。

    相对人是不特定的人:悬赏广告的目的是为了寻找自己不知道而又需要的信息,因此相对人是不特定的。

    指定的行为与报酬:悬赏广告中必须包含指定的行为和完成该行为后给予的报酬。

    二、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这明确了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即只要行为人按照广告要求完成了指定行为,就有权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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