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荒山土地出租所得到的钱,分配问题?

我们村,有一片土地,土地使用证归集体,现在,被征收做光伏电站。所得到的租金为一百分万。关于这批钱。村里面分不下去。人多的人家要按人头分,人少的要按户口为户来分,又有的要按林权证为户来分,各自已自己的利益来争。按人口,人少的不愿意。按户人多的不愿意。这种情况,有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呢。

可以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分配方案。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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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14
农村的荒山出租所的款归八王村村民所有,最合理的分法应该是人人都有份,这样才能休现人均分配原则。
第2个回答  2021-03-01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由上可知,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事宜是由本集体成员讨论决定的,一般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果某人觉得遭到不公平对待,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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