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1款的详细解读

如题所述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的情形,依该条第1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随时通知辞职,惟恳请仲裁庭慎思明辨的是,劳动者随时通知辞职,前提须是用人单位有过错,且该等过错,只限于已严重到足以导致辞职之程度为准,轻微过错不在其内{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页}。此自《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辞退”的情形即可得到验证或印证,《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无一不是劳动者有严重过错(而绝非轻微过错)。对劳工利益保护有加的德国,其《德国民法典》第626条亦规定,“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由于重大原因而通知终止雇佣关系。”换言之,若劳动者无过错行为或过错行为轻微,则用人单位势必不可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此一尺度应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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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3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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