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合伙企业。丁欠合伙企业10万元,甲欠丁个人借款10万元均到期。

丁提出:甲无需还款,自己也不需还合伙企业欠款,两清了。丁的主张无理的法律依据?

不用说,那肯定没有依据啦,合伙企业,甲乙丙三个各点1/3股份,丁欠人家仨兄弟10万元,即是每人都有3.333万的债权,而甲欠丁的债务为10万,对于丁来说,十万债权抵十万债务当然是没有问题啦,但对于乙和丙,本来是丁欠他们每人3.333万的,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变成了甲欠他们的3.333万,这肯定是不适合的。除非乙和丙两人均同意这项债务转移。

象银行贷款一样,一定要经过银行同意,才能转按,才能转给下一个人。不然我银行认为甲是位有名的财主,偿还能力很强,我贷款给你,你未经银行同意,跟一个欠你同等多钱的人相议,他不用还你钱了,你也不还银行钱了,由他来还银行钱,可能吗?

如果这家公司是甲独资的企业还有点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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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3
不能成立,合伙企业与个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主体。
正确的法律关系应该是。
丁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10万元,如甲不归还,丁可以请求查封合伙企业甲的份额,不足部分的钱也只能向甲追讨,与合伙企业无关。
合伙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丁还钱,丁可以主张甲占有份额钱与自己的债权相抵,但是不足部份只能由丁向合伙企业归还。

特别补充一吓,江楠之枫的朋友,楼主好像没有说明,甲、乙、丙三方的各占合伙企业的份额啊。怎么会弄出个1/3的数据来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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