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行政许可方式:
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行政许可条件:
辖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材料:
1、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的申请报告(正式文件)1份;
2、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3份;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1份;
4、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1份;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1份;
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1份;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1份;
8、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1份;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份;
10、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1份;
11、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证明材料或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书面承诺1份;
12、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1份;
1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1份;
1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1份;
15、县(市、区)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意见书1份;
16、劳动合同1份;
17、其他。
参考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