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保密协议,没有补偿金,有效吗?

我是公司负责网络的,今天被老总叫到会议室说考虑公司信息安全,需要签署保密协议。我看了下内容,大概就是要保密,不然的话要赔几十万,然后又几条内容我不满意,规定离职后两年内不能到竞争企业就职,或者开相关的公司,里面没有写任何的补偿。我说必须今天签吗?他说必须今天签。我不知道这样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应。如果有的话他这个补偿一般是在离职后给钱,还是什么时候给钱?如果是离职后给的话,像这样的约定虽然没有写补偿问题,但是是不是我在离职的时候,老板给了钱协议就成立,没给钱就不成立?
另外补充一下,在我进公司的时候另外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那个是每个员工都要签订的,那个是付费了的,每个月200。但是里面没有写2年内不能到竞争企业就职,或者开相关的公司,今天是另外一份合同好像是那个的补充。

禁业限制期间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保密协议的经济补偿,是在竞业限制期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保密费均不受影响。

但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保密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被告张某原系原告鹤壁市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信息部员工。2013年,原被告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一份,双方对保密内容和范围及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均作了详细的约定。

2014年8月,被告张某与原告单位同事因业务事由发生打架事件,之后未再去原告单位上班。2014年9月15日,原告以被告张某恶性竞争、恶意诋毁公司声誉、旷工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扰乱市场销售环境、对公司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由,对被告张某作出除名决定,并通知了公司客户。

被告张某在知晓原告通知客户其被除名后,即以挽回其名誉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经工商局核准注册成立了与原告有相同业务的河南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12月,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原告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元。

该仲裁委以公司未支付张某保密费为由,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撤销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其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元。被告以原告没有支付其保密费,其没有遵守保密协议的必要,且协议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应当无效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综合分析:

一、劳动者以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免除其违约责任的主张是否支持,笔者认为不宜支持。理由在于:

首先,虽然此种竞业限制条款有效的逻辑结论是当事人享有履行抗辩权,但是竞业限制义务自身特征不宜适用。

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劳动者以履行抗辩权为理由而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后果,即劳动者有权利用其掌握的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从事竞业活动,劳动者一旦利用该商业秘密,往往具有不可挽回性,在不少情形下,会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完全公开化。

所以,支持劳动者的履行抗辩权会导致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难以实现。其次,不支持劳动者的履行抗辩权,并不会给劳动者造成影响。

劳动者可以根据本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使解除权解除竞业限制条款,从而实现其从竞业限制条款中解脱的目的,由于解除前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权并不受影响,所以3个月的期限对劳动者而言并非过重负担。

二、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保密协议是否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与张某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中对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虽然该协议中未约定用人单位在竞业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故不因此而否定该协议的效力。

如张某依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而请求解除该竞业限制条款。

参考资料来源:大河网-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保密协议是否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一般的网络技术公司都要和员工签署保密合同或保密协议,其实你签不签都受法律制约,因为泄露企业机密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一点在公司法里有规定。
你们公司要你签订这份协议只不过是细化了泄密范围、赔偿责任等内容,希望你按遵守有效的(国家制定)相关制度。追问

保密和(规定离职后两年内不能到竞争企业就职,或者开相关的公司)这个好像有区别吧?我现在想问的是签署的这个协议没有写赔偿合法不,有无法律效应,不是啥子我尊不遵守的问题。我辞职以后也多半不干相关行业了,只是觉得这个协议又没补偿,又不能到其他竞争公司上班,好像不合法吧?

追答

技术上很难界定是否泄密,对你没什么影响,除非是你自起炉灶,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和你原单位完全相同,在者代码也可以看出来...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6-13
你好:
签订保密协议,没有补偿金,即使签订了,之后,是可撤销的约定。
签订保密协议,有补偿金,给了补偿金,就有效。追问

补偿金是不是必须在合同里面写?什么时候给?我想问我现在的这个合同有效没?

追答

是的。
按你们之间约定的时间。
有效。之后,但是,你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第3个回答  2021-03-21

第4个回答  2011-06-23
没有经济补偿,无效的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