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注册需哪些条件

如题所述

一级建造师注册共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撤销注册几个类别。各分类详情如下:1. 初始注册注册周期: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时间: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申请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初始注册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所需资料:(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受理程序: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受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单位: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法律责任: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 变更注册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申请表: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下载变更注册条件: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所需资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明文件;(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受理程序: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3. 延续注册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申请表: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延续注册条件: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所需资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受理程序: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法律责任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4. 增项注册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时间:增加专业考试合格后申请表: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下载增项注册条件: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所需资料(参照初始注册):(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受理程序: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法律责任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5. 注销注册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意: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申请表: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下载注销注册条件: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受理程序: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6. 不予注册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意: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申请表: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下载不予注册条件:(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法律责任: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7. 撤销注册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注册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法律责任: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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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3
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治理规定中华国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宣布,为乜,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仲春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动,进步工程项目管理程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允许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持续教导和监视管理,实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察认定或测验及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负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干活动的专业技巧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履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察认定或测验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况。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历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职员,应该通过聘请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看法,并将初审看法和全体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讯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体申报资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革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议。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看法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历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断定。对同意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应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造。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破天一剑窝窝,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须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历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实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到达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革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须要增添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供给相应的资格证实。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整民事行为才能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到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分尚未履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履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分决议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产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纪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请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纪超过65周岁的;
  (七)逝世亡或不具有完整民事行为才能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况。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 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产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 *** 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 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诉 *** 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须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实,向原 *** 关申请补办。原 *** 关应该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负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畴依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尺度》履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治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巧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订质量及格的文件上,必需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到达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及格尺度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持续教导的具体请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力:
  (一)应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应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说明和辩解;
  (六)接收继续教育,别用眼泪去感动爱情;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略本人权力的行为进行申说。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实行下列任务:
  (一)遵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治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尺度、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结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义务;
  (四)接收继续教育,尽力进步执业水准;
  (五)守旧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度机密和他人的贸易、技巧等机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动躲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干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实行注册建造师任务;
  (二)在执业进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商定用度外的其他好处;
  (三)在执业进程中实行贸易贿赂;
  (四)签署有虚伪记录等分歧格的文件,现代男人最怕女人哪些行为?;
  (五)容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运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情势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越执业规模和聘用单位业务范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制止的其他行动。
第四章 监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导实行监督检讨。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诉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讨职责时,有权采用下列办法: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破天一剑007破解版;
  (二)要求被检讨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讯问签订文件的职员;
  (四)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产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置成果告知 *** 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置建议及有关材料报 *** 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关根据职权或者依据利害关系人的恳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 *** 关工作职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允许的;
  (二)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允许的;
  (四)对不符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腕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请求,向 *** 关供给真实、正确、完全的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含注册建造师的基础情形、事迹、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置、行政处罚等情形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进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义务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形或者提供虚伪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腕取得注册证书的,由 *** 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负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干活动的,其所签订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结束违法运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规定,未办理变革注册而持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纠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运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国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分给予警告,责令矫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背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请单位未依照请求供给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处所国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分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纠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伪注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议的;
  (三)对符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应用职务上的方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实行监视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成果的。
第2个回答  2015-09-16
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治理规定中华国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宣布,为乜,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察认定或测验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况。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历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职员,应该通过聘请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看法,并将初审看法和全体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讯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体申报资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革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议。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看法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历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断定。对同意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应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造。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破天一剑窝窝,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须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历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实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到达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革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须要增添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供给相应的资格证实。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整民事行为才能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到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分尚未履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履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分决议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产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纪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3个回答  2011-06-13
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6-13
报考条件

按原人事部、建设部印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根据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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