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使用方法-版权符号该如何正确使用?

如题所述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常用方式有哪些

提问者问题应该是著作权许可使用中协议许可的常用方式?

基本分两种方式:

一、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视为许可使用的权利为非专有使用权。

二、合同中约定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专有使用权,但对专有使用权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除了协议许可方式之外,著作权许可使用还有法定许可,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版权符号该如何正确使用?

当想到版权符号,许多人也许会把标记联想到加在每本书最后或相册封面的戳章,但是它到底意味着什么呢?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标记如何能够被用作保护各地艺术家、作家和创作者的作品呢?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讲讲版权符号该如何正确使用?版权符号该如何正确使用?版权声明通常通过标记?(圆圈中间一个字母C)来标示。标记告知了公众版权法在保护这一件作品。这条法律给了作者独有的权利来发表和散布他们所有形式的作品。如果你或你的公司生产了创意作品,包括书,文章,照片,音乐,艺术品,电影或视频,理解何时以及如何运用版权标记对你而言也许是很有用的。版权符号该如何正确使用?一个版权标记必须是视觉上可感知的,并且具有三个要素:(1)适当的标记,(2)第一年的出版物,和(3)版权所有者的名字。版权标记根据创意作品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录音唱片的版权标记是一个圆圈内有个字母P。在一部电影中,版权标记声明必须立刻出现在作品之前或之后,抑或在名字旁边。如果你不确定使用哪一种版权标记声明,你可以参考美国版权局出版物的版权标记声明,公告3.像是Twitter和微软这样的公司通常将商标放前面,后面跟着年份,并以公司名字结尾。然而,这三个要素的排列顺序可能有所不同,但根据法律,这并不会对版权所有者有任何影响。注册一份版权一旦创作出来的作品可以进行有形的散布,它将会自然而然的拥有一份版权。你也可以通过注册版权来获得额外的保护,比如有权利去诉讼或在产品注册后被侵权时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你必须递交一份电子表或邮寄申请表来注册版权。你也必须给版权局递交押金,或一份作品的复印件。你也可以委任一名律师来全程帮助你。虽然你可以选择去注册你的作品,那么你应该什么时候去注册你的作品呢?像之前提到的,注册版权有很多好处,比如可以起诉要求赔偿。通常来说,如果你的作品不易被他人获取,那么注册版权是没有必要的。或是若你可以通过其它的代替方法来针对这些非法使用你作品的人,即使你不能起诉他们。比如,请律师发出勒令停止信。关于版权符号该如何正确使用?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版权符号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著作权的行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第五章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与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第一节著作权的归属

第九条创作作品的公民或者依法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为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注释、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对经过自己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已有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第十一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第十二条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

第十三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四条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七条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关于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第二节著作权的继承

第十八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十九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二十条作者死亡以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二十一条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第二十二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第三节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期限的计算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通过合法方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指著作权人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七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指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十九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七)项的规定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的作品。

第五章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与限制

第三十六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图书出版者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六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由著作权人承担出版经费的,不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六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图书脱销。

第四十三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杂志首次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第四十四条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表演者获得报酬权利的保护期,分别适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表演者应当通过演出组织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六条外国表演者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四十七条外国录音录像制作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四十八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二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表演、录音或者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在发表该作品时声明,或者在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公报上刊登声明。

第四十九条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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