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干部和居委会干部的产生方式如下:
1、村支书由村党支部党员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由上级党组织委派;
2、乡镇党委委员由上届党委会提出人选,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通过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3、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4、村民小组代表由村民按户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具体代表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村委会干部和居委会干部的产生流程:
1、宣传动员阶段:通过会议、横幅、广播等方式,向村民或居民普及村委会和居委会选举的重要性和程序;
2、候选人推荐阶段:由选民推荐或自荐产生候选人名单,并进行资格审查;
3、候选人竞选阶段:候选人通过发表竞选演说、张贴竞选公告等方式,向选民展示自己的才能和政策主张;
4、投票阶段:选民在选举日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村委会或居委会干部;
5、计票和宣布结果阶段:选举工作人员公开计票,并将选举结果向全体选民宣布;
6、任职阶段:当选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干部按照相关法律和程序正式就职。
综上所述,村委会干部和居委会干部的产生方式主要包括村党支部党员选举、上届党委会提出人选并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和村民小组代表推选。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实行普遍平等的选举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直接选举,也可以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间接选举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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