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昨天到期了,我和领导谈的时候,领导说“你今天才和我说,你要留下来完成你的工作交接,我们招到人以后你就可以走了,最晚到7月9号,不管怎样,你都可以走了!”但合同是这么写的: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我想,我这个不属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吧?这是合同到期,再说了,合同到期后这个合同还对我有效么?如果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我可以立马走么???
在我们工作期间,都会和公司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而且这份劳动合同,都有一个期限存在。
当我们的劳动合同快到期时候,而自己又不愿意和公司续签合同;就可以提前向公司,提出离职的申请。
一般情况下来讲,在合同到期之后,立马走人的行为非常不好;可能会让公司蒙受损失,而且也不利于个人的形象。
就我个人看来,最好的方式,便是提前向公司人事部,递交自己的离职申请;而不是到期之后,立马走人。这两者相比,有着下面这些区别存在:
一、提前报告、合情合理每一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而我们作为公司的员工,也应该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我想公司对于员工离职的情况,也会有相应的离职规则存在。
通常情况下,都需要员工,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报告;在获得领导同意之后,开始走离职的流程审批。
而在待离职的这一个阶段,则需要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做好工作的交接;将自己手头的工作,交接给接替自己的同事。
二、到期离职、后患无穷相比提前报告,走流程离职,如果我们在合同到期以后,突然的离职,最终就会出现一个不欢而散的结局。
一方面因为自己的任性行为,让公司变得措手不及;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也就会挽留自己。而自己强行离开,可能就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尽管自己可以任性的离开,但自己还有工资,以及社保的问题,需要公司配合处理。所以在任性离开以后,我想公司也会因为你的行为,而出现不配合的情况。
因此我们在离职时候,还是应该走正常的流程,通过流程办事比较靠谱一些;这样不仅对于自己好,对于公司来讲,也有个过渡期。
这个。。。如回答楼上追问的,经济补偿金我能要么?
追答当然可以要啊.如果不多,也就算了,估计你老板也不太情愿给,而你可能想马上去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吧.假如这样,你自己考虑一下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