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当事人起诉口头裁定不予立案是否有法律依据?

天津市塘沽区法院立案庭这样答复当事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有最新的规定法官可以口念帐。

人民法院对部分案件口头裁定不予立案是有一定原因和不同情况的。一种情形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可口头裁定不予立案,但应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补救措施,如经当事人进行补救后符合立案条件,应予立案。第二种情形与现在法院系统大力推行的人民调解程序有关。对于婚姻、家庭等应予调解的民事案件,目前法院一般会先口头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案件移送至社会法庭或人民调解机构处理,如经处理后当事人仍然坚持起诉的话,法院再予以受理。第三种情形是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即不立案受理,也不出具书面不予立案裁定书,仅对当事人口头裁定不予立案。前两种情形属于立案管理中的特殊情况,不仅有利于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减轻当事人诉累,也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应当提倡。第三种情况,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民诉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立案后经审查认为不应立案而驳回起诉,只用口头一裁了之,不服裁定的当事人无法行使上诉权,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请求会因为没有依据(即裁定书)而被驳回。用口头裁定,非法剥夺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当事人民事争议的实体权利。从程序法上讲,对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口头裁定,实质上形成了一审终审,违背了立法原意,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禁止。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我问的是法律依据。

追答

关于这种现象存在的很普遍,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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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0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的形式要件应当是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二款的规定是,书写起诉却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诉对方当事人。
也就是说,起诉原则上都是要书面递交起诉状的。除非原告书写有困难。
如果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话,应该有个裁定书,你看下法院驳回的理由是什么?追问

起诉时有《民事诉状》和证据清单,但法院口头通知不予立案。

追答

呵,所以你知道为什么法院口头通知了吧?因为如果他出了裁定书,你就可以告他程序违法了!
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样,你说,不予立案可以,那你给我出裁定书!
你要求法院白纸黑字写下来,出一个裁定书!法院就难办了,因为裁定书上他必须要讲明白驳回起诉的理由的。如果他没有理由,他要么受理,要么就是程序违法!

追问

最高人民法院换了人,是否有最新的“解释”?

追答

没有新的民诉意见出来啊。
而且,这一条没什么争议的规定,一般也不会有所修改呢。

第2个回答  2011-06-20
没有依据,应当下裁定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6-10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院受理案件,有《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按上述规定办理,这里的告知既可以书面告知,也可以口头告知,口头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符合立案而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后不予立案的,应在七日内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定,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追问

首先感谢尊敬的百度用户的回答!
我注意到了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该条款没有就书面告知或者口头告知做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41条、第142条、第145条、第146条、第148条、第150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做出的具体规定,这些条款中,都没有规定可以“口头裁定”,更没有“口头告知”的字样。所以法律不能自由理解。

追答

尊敬的山野柴胡先生您好!
长期以来,我一直关注您在百度知道的回答,也很高兴在这里能和您探讨法律问题,您的回答让大家信服,更让长春佩服。
我是这样理解的,裁定必须是书面的,而告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这在日常办理案件中经常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条中明确规定先告知(我认为可以口头告知或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而不是直接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原告坚持要起诉的,才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以上只是本人的理解,如果您觉得理解不对,按您的理解办理。

追问

尊敬的百度用户:
很高兴您关注我的提问和参加讨论,问题的关键就是“理解”二字。一部法律会理解成多少个版本?全国的法院会理解多少版本?全国的法官又会理解成多少版本?理解是个人意见,您的理解是您的意见,是个人讨论中的一种见解,无可厚非,我表示感谢!但法院不能随便地理解,法院是国家严肃的机构,任何法官、法院的理解都会歪曲法律的形象,这正是法院存在的法官“斯诺克”现象,是一部分案件申诉率升高的根本原因。

追答

尊敬的山野柴胡先生您好!
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律产生后,正因为理解不同,才有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解释是“理解”,只不过是高层的见解,他们的见解有时候也不一定全对,所以才有了几个版本的解释,才有了“斯诺克”现象,这不是您我能改变的。
我们何必为一句话争来争去,哪应该是他们之间争论的事,我还是哪句话,如果您觉得我理解不对,按您的理解办理。
希望我们成为好朋友!!

第4个回答  2011-06-10
什么东西都要讲究白纸黑字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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