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与被告有合同业务关系,是否符合存在利益关系,应该回避?

中国银行是盘锦二级法院诉讼费代收银行,我诉其虚假宣传、由没有基金销售资格人拔高客户风险评级、未履行任何风险提示义务,我证据充分又有最高法审理规定依据应百分百判赢,一审法院在银行用14年开户申唯一证据证明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一审没采信,在对我错误评估进取型后加括号添加高级风险字样为银行变造一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证据判银行赢,无视最高法的适用法律规定。二审开庭快一年还不下判决。一审法官都支持我上访、上诉,说他支持我赢,审委会强行支持银行,导致他判决书表述通篇错误,二审又是合议庭支持改判,院长要银行赢,因证明履行风险提示义务证据为零,想以银行与法院有利益关系提请审委回避可以吗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审判员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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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4
有证据支持你,回避是必须的。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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