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细则第七章  处    罚

如题所述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细则第七章规定了一系列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针对非法入出中国的外国人,处罚包括罚款(1000元至1万元)和拘留(3日至10日),情节严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面临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对于违反运输工具负责人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同样面临罚款(1000元至1万元)或拘留(3日至10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会受到警告,每非法居留一日罚款5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严重者将被拘留并处以限期出境。


违反居留、护照携带规定或不配合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将被警告并可能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同样面临限期出境。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就业后将面临罚款,严重者会被限期出境。雇主单位和个人若雇用外国人违规,将受罚并承担遣送费用。


未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的责任人,将被罚款(50元至500元)。未经批准进入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的外国人,将受警告并罚款(500元以下),情节严重者将被限出境。伪造、涂改证件的外国人,将被吊销证件、罚款(1000元至1万元)并可能拘留,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如因不可抗拒原因违反法规,可酌情免予处罚。无力缴纳罚款者,可改处拘留。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可在15日内通过申诉或诉讼途径寻求最终裁决,由公安机关执行上述处罚规定。
扩展资料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简称,具体是指国务院常务会议2010年04月27日前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所公布的法律法规细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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