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这样的,我方是属于施工单位,在去年比较早的时候,发了一个确认函(当时跟甲方已经沟通好)更换PVC及PPR厂家。但是至今仍未回复。我方可否认为甲方已经认可了更换厂家的这个函件。有相关法律规定最好能写明出处。注:甲方在我方的发文簿上签字,且发文簿有明确注释。哎,这张联系函我就是忘记加上时间限制的明确文字,但是有一句,望甲方尽快确认,保证工期,以便我方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