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如题所述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方式是逐年计收,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人需按此标准进行缴纳。

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申请人除采矿权使用费外,还需支付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的数额由评估确认,并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费用收取方面,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部收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与使用办法由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而对于探矿权和采矿权,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缴纳与登记或年检同步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需按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标准缴纳,款项直接存入财政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完成缴纳后,他们会收到银行收款凭证和相关许可证的办理凭证,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最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确保了收费的规范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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