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以“违建”的名义拆除我的房子,如何应对?

如题所述

拆迁方以“违建”的名义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首先进行调查取证,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权。“违建”拆除是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的,如果没有经过这些程序就认定房屋为违建并拆除的属于违法行为。
  一、拆迁方以“违建”的名义拆除我的房子,如何应对?
1、调查取证
拆迁方首先需要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涉案房屋是否属于非法建筑的范畴。该调查必须由执法人员到被拆迁人家中完成,并做相关书面记录。有些地方的执法人员在根本没去当事人家实地考察的前提下就下了限期拆除文书,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2、陈述申辩
拆迁人应当告知被拆迁人进行陈述申辩,实现被拆迁人的陈述申辩权。若对于将要拆除的房屋的行为,拆迁方没有给被拆迁人该权利,擅作主张,则违反了其应尽到的法定职责。
3、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
拆迁方需要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以对之后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进行通告。需要记住的是,正当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内容中不会涉及不自行拆除的后果,如果收到的通知内容中包含不配合的法律后果,则该通知的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当事人应当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4、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通知下达后,紧接着就是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此决定作出的6个月之内如果您不服该决定的内容,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书面催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方在决定强拆前必须履行催告的义务,目的在于给与被拆迁人一定的缓冲时间,而实践中没有经过任何催告程序就进行强拆明显是违法的,这也可以对拆迁方提起诉讼的违法点。
6、陈述申辩
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我国法律规定了被拆迁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拆迁方应当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对被拆迁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若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7、强制执行决定
如果拆迁方的拆迁程序合法,经催告,被拆迁人没有任何反应,要小心拆迁方此时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权力。该决定必须由书面做出,如果是口头则无效,上面还应当载明被拆迁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一般拆迁方下达此文书,已经难逃拆迁方对房屋拆除的厄运,尽早地对该决定寻求依法维权是破解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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