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强制征收农民土地吗?

我是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一村民,因政府开发新农村征收我家农田,我家也不是不同意征收,也必须满足家里提出的条件,(我家的情况成员:父亲、母亲、大哥、二哥、二嫂、侄子、我,全家住的都是老房子,如果全家回来都住不下),之前就有土地被廉价征收建学校,当时征收有一亩多地。现在我们提出的要求是给我们3兄弟安排3个安置地基,(其中有1个是老家后面自己的土地,加上2个安置地基),如果政府不同意,请我我家有权利拒绝征收吗?或者是我家不同意政府有权强制征收吗?求青天大老爷为民请命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上可知,因开发新农村,政府征收土地,农民应配合,不能阻挠。另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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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08

可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扩展资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说,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土地,鉴于双方的不平等性,这一过程本身就是具有强制性的。根据法律规定,政府要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具体到你的案子,法律上说你是没有权利拒绝征收的,因为政府征收你家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并且遵守了征地程序。下一步应当根据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你家补偿,你家提出的这些要求只是补偿的考虑因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2-07-17
市政府没有权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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