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河科大一附院终结人的生命合理吗?卫生局何时能执法

如题所述

2014年12月22日,陈全合在洛阳河科大一附院胸外科连续二次手术后停止了呼吸。这个时间距离陈全合大步流星走进医院也只有22天。
  但是河科大一附院的医患办竟然做出:不存在医疗过错的结论。难道人的生命被终结在河科大一附院是合理合法的吗?
  再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不言而喻,造成患者死亡为一级医疗事故,陈全合的死亡应该归结为一级医疗事故。
  当我们把此事报告洛阳市卫生局的时候,他们说此事应该由医学会处理。医学会调解中心的郭女士、董女士说:你们先与医院协调,协调一致由医院通知我们,我们才能开始协调。此话语我们禁不住想到了:与虎谋皮的成语,如来佛祖的手掌心难以逾越啊!!?
  如此恶性事件,凭什么我们必须接受协调,卫生局统计了吗?卫生局做事故鉴定了吗?答案是没有。因为他们漠不关心,似乎一个生命的被终结在为官者的眼里是不值得一提的,又是那么司空见惯!?
  连续两次手术,花费五万元血汗钱,患者为了什么?难道是来医院受罪找死的吗?医院没有完成救死扶伤之使命,相反却终结鲜活的生命,更可恨的是拒不认错!更更可恨的是卫生局与医院结合“打太极拳”忽悠老百姓。
  医院检查说有食道癌,其实病人只有轻微的感觉,硬物下咽有不适感。
  美国医生劝人少进医院少吃药,中国医生潜规则:“无变有!有变大!”因为他们把经济效益看作第一位。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的癌症患者往往是被医院治死的。其实每个人身上都有癌细胞,它们与人的生命体之间有一个动态制约关系,当生命力旺盛的时候,癌细胞就不会达到影响生命活动的地步,更不会治死人命。
  当陈全合走进医院的时候,医生的建议当然是做手术,因为手术可以根治啊!?为了孝心儿女们当然是促成根治手术。
  2014年12月5日第一次手术,手术者:王红岩,主治医生:张克。术后症状;胸液量大,医生说:胸导管瘘,造成乳糜胸。
  2014年12月15日第二次手术,手术者:王红岩,主治医生:张克。术后症状:胸液量大,伤口严重感染,低蛋白症,能量难以为继。
  2014年12月22日呼吸循环衰竭,复苏失败,医生宣告患者死亡。
  始料不及的后果,家属们一下懵了。没有尸检,没有请求公安封存病历,而是遵循古风早早让死者入土为安了。
尽管如此,既定事实也是难以遮掩的!!病情演变从中端食道癌到术后乳糜胸,再从术后乳糜胸到术后伤口感染,直至呼吸循环衰竭,这一系列的演变过程,河科大一附院医生张克和王红岩的导演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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