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抚养费 包括 学费吗

如题所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一,子女可在一定情形下,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此条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第二,子女抚养费应当包括教育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教育法》规定的为人父母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子女接受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那么父母就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教育费。

第三,父母应负担的子女教育费仅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一般费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子女上大专及本科院校的费用很高,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法律将尚在校就读的学历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以此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上大专及本科院校的费用不是必须由父母支付的,是否支付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愿。

即便是子女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父母需要支付的也是一般的教育费用。如果一方擅自让子女上学费昂贵的一些“贵族学校”、重点学校等,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昂贵的学费或所谓的“择校费”等,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这些费用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父母不支付高中以上学历的费用和其它非一般的教育费不是绝对的,关键是要看父母的态度,只要父母愿意支付,法律将不作干涉。

第四,子女抚养费一般给付至18周岁时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此规定与法定的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相对应。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只要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应该靠自己的劳动收入去自立于社会,父母不再对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扩展资料: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对生活费而言,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孩子购买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的费用、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只要并非生活所必需,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对教育费而言,抚养费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立学校教育费。上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学费,为上更好的公立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以及兴趣素质提高班学费等,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以上两类支出,未经父母双方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支付。

孩子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为限。当然,如果孩子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平时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的时候,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负担医疗费的一半。

抚养费具体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给付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可由父母双方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以什么方式支付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可定期将钱款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望孩子时给付现金。

实践中,有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也用一定方式,如支付保险费、外出旅游费用等折抵抚养费。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抚养费能否由一方独自全部承担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孩子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全部抚养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所需费用的,这样的协商结果应当不予准许。

子女已成年还需要支付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满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费用。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

(3)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已确定的数额能否要求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基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即使一方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当以上情况出现时,孩子依然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能否要求给付抚养费按《婚姻法》第二十五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也有要求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继父母应否向继子女给付抚养费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以婚姻为媒介形成的姻亲关系,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养父母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一方擅自给孩子改姓另一方不能拒付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有抚养权一方阻挠探望另一方也不能拒付抚养费探望权的行使是为了父母和子女在思想上沟通交流的需要,抚养费的支付是为了子女教育和生活的需要,二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有抚养权一方阻挠探望的,另一方也不可拒付抚养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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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28

包括。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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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6-12-08
离婚 抚养费 包括 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3个回答  2014-01-1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7-07
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其中教育费包括学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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