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执行企业所得税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是如何规定的

2008年1月1日执行企业所得税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是如何 规定的

2007 年 3 月 9 日 ,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开始实行, 1991 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3 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1 年 6 月 30 日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 1 994 年 2 月 4 日 财政部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 彻底统一了多元化的企业所得税制, 取消了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取消地域的优惠,变区域优惠为产业优惠。针对新税法的颁布实施, 我局对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 并对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历年所得税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新税法的颁布对开发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影响 (一)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与新税法的对比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原税法)规定: 在国家级开发区新办生产经营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照 15% 征收企业所 得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可享受“自获利年度起, 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 的优惠。新税法规定: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将按照 2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且生产性企业不再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 原税法对外资企业符合规定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新税法把税前扣除标准统一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 扣除基数扩大但扣除有限额牵制。 原税法对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 可以从设备购置当期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新税法取消这一优惠政策。 原税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对外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年出口产值达 到 50 %以上的,当年可以减半征税。新税法取消这一规定。 原税法对外资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且经营期在 5 年以上, 依据不同情况分别退还已纳税款的 40 %或 100 %。 新税法取消这一优惠政策。 新税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 2007 〕 39 号) 规定了国家级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的优惠政策: 2007 年 3 月 16 日 前在开发区注册的原享受 15% 的企业所得税 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过渡期的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率 2 008 年按 18% 税率执行, 2009 年按 20% 税率执行, 201 0 年按 22% 税率执行, 2011 年按 24% 税率执行, 2012 年 按 25% 税率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 前在开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原企业所 得税法规定的“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 年度起计 算,如新疆爱立泽纺织有限公司。 (二)新税法实施对开发区吸引内资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的颁布可能导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 [2002]29 号) 中关于所得税减免的政策停止执行。 2001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1 〕 202 号)第 2 条规定:“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 2 年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 财税〔 2001 〕 202 号文件 精神出台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 见》(新政发 2002]29 号)“新办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区外生 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和疆内生产性企业,从营业之日起,第 1 至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等所得税减免政策。新税法 第二十九规定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 〕 39 号)规定:财税〔 2001 〕 202 号“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 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我局到开发区国税局咨询了解到, 自治区国税局认为根据上述国家政策规定,无法确定 新政发 [ 2002]29 号中的所得税减免政策能否继续执行。 目前自治区国 税局已向全疆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暂时停止办理 新政发 [2002] 29 号 规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并就 该文件能否继续执行向国家 税务总局请示给予明确。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及优惠政策内容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税率统一为 25% ,并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 20% 的照顾性税率; 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就工资、捐赠、研发费用、 广告费等费用的扣除进行了统一;统一税收优惠,实行“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与开发区相关的主要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一是鼓励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建设。 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 所得,从事符合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鼓励发展科学技术。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三是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 四是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 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 五是按照《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 07 〕 39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 1 〕 202 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在 2010 年前与其他东部城市相比开发区的企业还能享受如下优惠 :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 20 01 年至 2010 年期间,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 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税法的颁布可能对开发区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 (一)从上可以看出,新税法颁布前设立的外资企业受得影响较小, 对颁布后设立的外资企业影响较大。根据新税法的规定, 对颁布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较为充分考虑了政策的连续性, 便于企业做相应调整和适应;但 2008 年 1 月 1 日后批准设立的外 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相比无特别优惠政策,且新税法公布后至 20 08 年 1 月 1 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可适用的时间不多。新的所得税法颁布后, 开发区的地域优势将被取消,在疆内任何一个地方投资, 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再会有差别, 开发区对外资的政策吸引力将降低。 (二)一方面降低了来开发区投资的自治区以外投资项目的吸引力。 新税法实施后,我区内资企业 5 年免征或 3 年免征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将会取消。另一方面内外资税率的统一,有利于内资企业发展。 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由 33% 降到 25% , 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赋水平,和外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并且内资因税收政策变化所受到的实惠和节约出的资金, 可投入研发、更新设备、扩大规模方面, 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促进部分行业企业发展。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可以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方面的优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必将推动我区以上相关行业的发展。 四、建议 新税法实施后,由于税收政策取消了对内外资、区域上的优惠, 投资者势必将更加重视投资综合环境的好坏。投资综合环境包括软、 硬环境,除基础设施和税收政策外,还有产业配套和积聚、 劳动力成本和素质、土地成本、政府效率、区位优势、市场潜力、 法律环境等其他要素。要继续保持和增强引资的吸引力, 关键是如何营造综合竞争优势。 为了进一步增强开发区的核心竞争力,提出如下建议: (一)继续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 提高开发区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加强政策研究工作, 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如资金补助、项目资金、贴息贷款支持、 农业产业化农头企业、减免有关税费等各项优惠政策。 (二)转变招商引资的模式。目前开发区产业构成中, 内资企业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产业投资大、回收期长、 科技含量不高,而外资企业投入相对较少、科技含量低。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从长远、积极的角度开展工作, 积极引导企业向国家鼓励和科技含量高、有资源优势的产业。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新税法规定的,涉及技术创新、 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发展、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应加大重视力度,结合我区经济特点和发展战略, 进行专题式的探讨研究,充分挖掘和发挥政策优势, 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调整招商引资的对象, 发展产业链招商,通过加强服务, 为已经招来的投资商,建立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再吸引这一产业链上下游的更多投资者,而不是再依赖曾经的税收 优 惠政策 。 (五)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 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取消了以“独立经济核算” 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实行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是分支机构, 其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就要汇总到总机构所在地缴纳, 这样就会带来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有一定影响。 如新疆香巴拉食品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从 2008 年开始企业所得 税将在乌鲁木齐缴纳。因此,在招商引资工作中, 应强调引进的企业必须在本地设立独立法人,避免地区税源转移, 达到既发展经济又增加地方财力的目标。 (六)通过多种途径,了解自治区在新税法和新实施细则实施后, 对以往政策的调整动态,包括时间和主要内容等,在此基础上, 及早做好优惠政策重新进行修订, 有必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返还的比例,适当延长年限, 同时增加相关政策支持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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